1. |
短期租約的租客(1﹣3個月)須給半個月的租金為租房訂金。長期租客須給一個月的租金為租房訂金。
租客須每月租期開始前準時預繳租金,如果有拖延,業主保留將該單位另租出去的權利。如果租客在入住的指定日期,無通知的情況下,沒有完成入住,業主將保留將單位另租的權利和保留訂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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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租客會盡責不破壞和擅自拿走屬於單位里的設施,電器和用品。如有嚴重損壞,業主將保留從訂金追究賠償的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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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租客不可將單位用作私人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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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租客了解除了業主和有關工作人員在緊急情況或清潔服務需要之外,沒有其他人有權利在租期內進入租客的單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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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租約到期後,租客必須將屬於自己的物品或傢俱移走。業主將保留為租客遺留在單位的物品進行處理的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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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所有的租約都會依照香港法律為執行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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